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的续展及变更

  • 发布时间:2016-07-06 11:40:11,加入时间:2016年05月13日(距今33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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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要求,境外供货商进口登记证期满后,境外企业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应当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登记。

具体材料要求

(一)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1.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委托书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续展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

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测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

3. 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申报产品存在二恶英风险的,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恶英检测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和商标

1.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在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

2. 中文标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中文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

3.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七)变更说明

由生产厂家出具,具体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

(八)证明文件

生产地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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