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运手续办理,退运返修流程

  • 发布时间:2016-11-05 09:18:00,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7日(距今41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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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运”,就是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的退货,简称“退运”,是针对出口销售的货物因为质量或规格等原因发生的退货,出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出口退运”,与内销业务发生退货,因其涉税流程有特殊性‚所以有不同。出口货物是涉及退税或免抵退的税收政策,有较多企业咨询‚现根据相关政策,对税收方面涉及“退运”的程序,综合整理介绍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运的涉税处理总政策:
 
  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  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发生退运的,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再出口,出口企业可凭《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为进货凭证,与其他出口凭证一起,申报办理退税。
 
  退运退关的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对出口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发生退运后再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退运证明按规定期限核销。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办理的手续: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四)发生退运关单对应的原《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免抵退税时提供);
 
  (五)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记载有退运证明信息的磁盘。
 
  税源管理二科(原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且企业将已退税款返纳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外贸企业发生退运办理的手续:
 
  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填《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退税时提供);
 
  (四)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运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红字《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红字《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4.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退运关单,原申报退税的《退税汇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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