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一定要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吗

  • 发布时间:2016-07-21 14:01:54,加入时间:2016年05月13日(距今33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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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于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申请人为进口化妆品的境外品牌方。境外申请人必须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境外申请人暂时难以明确合适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时,可以以我们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后续明确“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后,需要时再申请变更。变更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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