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专利权侵权纠纷律师广州专利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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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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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技术抗辩

公知技术抗辩又称已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有人将已有技术抗辩称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其含义是被告只能以其使用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进行抗辩,对于不能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如他人的专利),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公知技术的概念即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不懂专利法,以为是自己的专利自己提前使用不构成公知技术,殊不知其在申请日前使用该技术就已经导致该技术公开,丧失了新颖性,依法不能获得专利权。即使被授予专利权,日后也可被他人宣告为无效专利。而且根据《专利法解释》第九条,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本案中诚达公司只要提供2004年4月华西公司上市销售的证据即可,法院即可判定该技术已经公知,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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