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非法吸存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8-13 17:24:5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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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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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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