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初步批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地方(或市直)外经部门关于企业初步申请分立的请示;
(2)企业办理分立的申请书(分立申请书);
(3)企业的权力机构决议[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外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续存、新设的企业签订的分立协议(存续分立协议、解散分立协议);
(5)验资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复印);
(7)分立后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章程.doc)、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名单)、拟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8)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9)因企业分立拟新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如企业分立需要异地新设企业须提供);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做出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分立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一次分立公告;
2、拟分立的企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企业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分立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企业正式申请分立的请示;
(2)企业登载企业分立公告的报纸;
(3)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债权人通知书);
(4)企业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5)初审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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