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不是认定产品同类的唯一依据
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从产品类别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两个方面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近似,主要依据产品用途判断,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评析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键在于对《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综合理解。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而并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同时考虑产品的类别以及外观设计两个层面。《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规定从产品类别及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两个因素来确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产品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认定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来确定。《解释》第九条对产品的用途作了进一步的指引,列举了认定产品用途的参考因素,即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构成相近设计的判断,应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进行比对,二者整体形状均为一“菠萝”造型,下面附有托盘。两者的外观设计,只是局部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应当认为是相近设计。
在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近方面,被告主张其产品是果冻食品,并用于食用,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属工艺品装饰类别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相近。《解释》第九条指出,确定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用途,参考的主要因素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仅是判断产品种类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作为确定产品种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被诉产品的整体造型为装在托盘上的凤梨,其实际使用情况,除了食用之外,也可用于装饰或者摆放。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无论从外观设计还是产品种类,均构成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落入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盘)”,系装饰品,两者用途不同,产品的功能不同,且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分别属不同的类别,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