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诉讼法律师广州越秀区行政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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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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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决定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就判决、裁定以外的涉及诉讼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的判定。决定不能提起上诉,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个别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即使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决定也不停止执行。决定生效后,发现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只能由作出决定的法院依职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决定不适用上诉,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解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决定管辖变动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管辖变动的决定,即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管辖变动也适用决定的形式。第23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确定这种管辖变动时,应当以决定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也应以决定方式进行。

  2决定合并审理。

  《若干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3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对相对人的这种申请,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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