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阶段是异议的前期阶段,又称和解期; 双方可以谈判调解,不必经由。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人将商品限定于未被异议的商品,则异议程序结束,也不会产生费用。和解期可以在双方的共同要求下延期。
第二个阶段是异议双方的对抗阶段。 异议方从和解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可以延期两个月。被异议方自异议方答辩结束后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如果异议方延期了,该段时间也相应的往后推迟)。通常双方会有两个回合进行交换证据。
第三个阶段是审查裁定阶段。 审查双方提交的答辩内容并最终做出裁定。本案中,最终裁决异议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其所保护的部分商品亦构成近似,所以驳回部分近似商品的申请,其余商品则获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