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房产买卖欺诈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9-25 11:50:52,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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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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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我想退房咋维权

裕华区周先生咨询:我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清90万元购房款时大楼主体已基本完工,可是半年过去了,开发商仍未向我交房。近日,我路过该小区时,发现我所购的房屋正在装修,我赶紧问个究竟,原来是一个叫张某的人已经把该房屋出租了。我通过装修人员找到了张某的电话,张某说,早在一年前,他已经从开发商处买了该房屋,只是购买价格比我所买的低10万元,且还有10万的尾款未付清。近半年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多次找他,表示愿赔偿他10万元,希望他退房,被他拒绝,在邻居们均已入住的情况下,他要求开发商交房,开发商仍拒交,因此他就撬开门锁将房屋租给了亲戚并进行装修。于是,我便将此事向开发商核实,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承认确有此事,他们称张某买房后多次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予以维权为名,要求开发商将尾款免除,因此,开发商便不想将该房屋卖给他了,希望能卖给我,本以为赔给他10万元他会退房,没想到最近他已强行收房。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仍表示,他们已聘请了律师要与张某打官司,等官司打赢后再把房子交付给我。但是,我已经对开发商失去了信心,于是提出退房,没想到工作人员说,退房可以,但公司有规定,在我提出退房申请360天后才能把房款退给我。我现在想了解的是,我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法律帮办:关于一房二卖的问题,由于个案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认为构成民事欺诈。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出卖人是否有侵占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故意,其中,大部分“一房二卖”属于基于“想卖个高价、价高者得”的目的而产生的民事欺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还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当房地产开发商向社会销售房屋时,出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出于高价售房的目的“一房二卖”,已构成民事欺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周先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9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90万元的赔偿责任。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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