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中韩FTA原产地证

  • 发布时间:2020-04-15 16:18:54,加入时间:2016年11月01日(距今31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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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中韩FTA原产地证|,服务热线:TEL: QQ:  柳小姐,欢迎您来电来函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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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后.根据协定.出口到韩国的货物持特定的原产地证书可享受关优惠待遇.这就是中韩自贸原产地证书.其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KOREA FTA.按照证书编号规定.即取国家名称的首字母“K".因些称FORM K.通常我们称:中韩产地证.中韩证.中韩FTA产地证.中韩原产地证.FORM K证书等.

     中韩自贸协定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经过两年艰苦磋商.于2014年11月实质性结束.2015年6月1日.双方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并实施首轮降.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轮降.

------如企业自己办理中韩FTA原产地证需要什么资料?

解答: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c.获准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d.北京地区生产的产品须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并附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

       e.异地产品须要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异地产品《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正本;

       f.法人和申报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中韩FTA原产地证的作用:

     1.推动中韩两国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建立中韩自贸区后.两国间商业活动和经贸往来会更加自由.便利和规范.将成为两国进一步发挥经贸合作潜力的重要契机.推动中韩经贸关系实现更大飞跃. 

      2.促进中韩经济和产业链的全面融合.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使两国企业享受到更低的关.拥有更大的共同市场.更重要的是.两国间贸易壁垒的取消和降低将促进两国经济和产业链的全面融合.从而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提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携手向全球价值链的更高端迈进.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 

      3.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新发展.中韩自贸区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和韩国"欧亚倡议"构想的重要连接点.对两国携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欧亚大陆经济融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办理中韩FTA原产地证的填制:

       第1栏: 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第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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