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图片著作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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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必须要进行实物比对。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无论“相同”、“类似”还是“近似”的认定,均需要进行比对,无比对不能得出是否相同、类似还是近似的结论。因此,在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进行比对,这是司法定性的必经程序,不能省略或以其他行政机关的定性进行代替。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性不应影响司法定性,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并未进行详细比对,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的情况下,其定性是否准确仍存有疑问,法院自然不能仅凭该决定书就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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