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客体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北京华仲知识产权座落于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区中关村西区 秉承“中华之业在于天道酬勤,伯仲之间在于公平公正”的宗旨,已为全国3000家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由资深知识产权专家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拥有众多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和一批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专利工程师、知识产权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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