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转让公正手续办理

  • 发布时间:2017-11-07 00:00:00,加入时间:2016年10月19日(距今31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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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公证程序不是必须的,而是商标局对您转让商标时提交的材料有质疑时,如转让方为自然人,转让人签字与之前在商标局办理商标事宜时使用的签字明显不符时;或转让方是法人,转让人的公章与之前明显不符时;商标局会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只要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上述证明,转让仍继续进行。

转让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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