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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盗窃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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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数额认定的辩护要点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是以盗窃数额作为主要依据的,因此在被告人的基本盗窃事实已经明晰的情况下,盗窃数额就成为被告人量刑的核心问题,盗窃数额的多少也是刑辩庭审的关键。对此,《解释》第五条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认定问题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律师在辩护时对盗窃物品的数额认定还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盗物品的估价机构是否具备估价资质。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估价机构应是各级物价价格认证部门。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不能进行估价。

2、被盗物品的价值计价方法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相关规定,分析估价机构的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估价程序、估价结论是否正确。

3、要着重注意原物已不存在的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由于原物不复存在,因此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是庭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律师对此大有文章可做。由于原物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最初形态已被破坏,因此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进行估价,最终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4、重新鉴定估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律师对估价结论不认真进行分析,盲目认可鉴定结论,导致盗窃数额出现重大出入。由于估价机构的单一性和事实上的垄断性,目前价格认证机构对盗窃物品的估价存在许多问题,其估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令人怀疑。对于指控的盗窃数额刚好超过“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时,辩护律师应首先考虑是否申请重新进行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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