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侵权律师_广州商标近似侵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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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商标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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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比对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可知商标近似性判定是一个全面、细致的过程,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具体来看: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制侵权的商标和原告注册的商标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而商标近似则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和原告注册的商标视觉效果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只不过这种差异是在一般注意力的前提下,不容易分辨和知晓而已。除非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细致的、十分专业性的辨别,从而认知其不同。很显然施以特别的、细致的注意力显然不符合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但是这种观点也不是一概而论。相关公众究竟对所购买的商品施以何种注意力,与所购买商品的价值应当形成正比例关系。例如相关公众在购买日用消费品时,一般施以的是普通的注意力;而当相关公众在购买贵重的商品时,如汽车、房屋等,则施以的是更高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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