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办事处进口葡萄酒检验企业须知
一、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一)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通过“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深圳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包括有进口资格的实际收货人和委托外贸代理办理进口手续的实际收货人)。进口食品的备案范围详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三)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1、登录“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获取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在信息录入时遇到问题,可用户手册了解。
2、将备案所需资料(详见附件)准备齐全并按顺序叠放后,就近到深圳各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罗湖局除外)食检部门递交资料。
3、我办对企业提交的资料按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不符合项。
注意事项:
1、企业在收货人备案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请在“检验检疫机构”项中选定:“深圳局本部”。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中“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内注明进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3、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二、进口食品认可仓库的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办理流程:
(一)存放场所所经营者向坪山办事处提交存放场所认可考核申请,我办对申请材料审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告知不合格原因,并将资料退回企业;审核合格的;受理申请。
(二)我办派出考核组(两人以上)进行存放场所的现场考核,填写《深圳地区进口食品认可存放场所考核记录表》。
(三)我办对考核报告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认可存放场所编号:CFCSXXXXXXXX(X表示四位分支机构代码+四位流水号),认可存放场所有效期为1年;考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企业不合格原因,且半年内企业不得提出再次申请;
(四)我办将认可存放场所名单、地址等信息上报食检处。
三、入区货物申报
货物入区前,企业需先填写《进境食品化妆品入区查验情况一览表》,值班科长根据进口货物种类、进境国家以及进口商诚信分类等原则,决定到查验场或是仓库卸货查验。
查验合格的,由现场查验人员和科长签字后交由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果登记并归档。
四、入境货物报检(入境报检不用附卫生证书、成份分析表)
报检随附重要单证要求
1、入境报检单:“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其他要求” 部分需有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
2、入境报检单附件:货物名称(中英文)、品牌。原产国(地区)、酒庄和产区相关规定内容逐一申报。不得使用食品大类笼统的商品名称报检。
3、原产地证书原件(若附复印件的,应有现场查验人员在复印件上写“与原件相符,正本附于报检号为4713***********中”并签名和日期)
4、承诺书(深圳局统一格式)
5、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加盖工作人员小圆章和备案号“或标签豁免证明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等必要的凭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自由销售证明、灌装日期证明等)
7、首次进口的需要附检测报告及抽/采样凭证
五、中文标签备案
(一)、企业提交相关中文标签备案资料(见附件)
(二)我办结合符合性检测报告结果,综合判定企业提交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三)企业应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报检货物中文标签信息刻入光盘,交由工作人员录入。待工作人员和分管科长审核无误后,生成“JS”备案号,完成备案工作。
不直接交付消费者的展品、样品,以及驻华使领馆自用的进口食品可以申请豁免标签检验,深圳局食检处负责豁免管理工作。
六、抽采样情况
抽采样依据:《葡萄酒》GB
判定标准: 《葡萄酒》GB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检测项目:首次进口的产品入境时一次性完成全项目的检测,填写《首次进口食品抽样检测情况一览表》。
检测周期:食检中心检测周期正常情况为1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和情况按实际需要处理。需办理退样的,应要求工作人员开具《样品退还告知书》后,带《样品退还告知书》和《抽采样凭证》于出具检测报告一个月间到检测中心退样。
对无/抽采样的进口食品,企业应在《检验检疫监管记录单》无抽采样处签名确认。
七、中文标签加贴
要求:企业应100%加贴经备案合格的中文标签,样张和字体比例、是否覆盖原标签等情况需与备案说明一致。
八、出具《卫生证书》应核销二科食品核销表备注:每款酒抽样多少支。
企业需在完成标签核查合格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主动到我办申请出具《卫生证书》。2012年12月1日起,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
九、进口和销售记录
企业应建立进口食品的可追溯管理体系,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加强溯源管理,按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要求填写记录。
进口食品相关备案资料明细
2012.12.07版本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备案系统申请(总局审批)
二、备案系统申请
三、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提交资料(需验原件)
1、填制准备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需盖章、法人签字)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8、提交资料者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四、进口食品存放场所考核:提交资料(需验原件)
1、《深圳地区进口食品认可存放场所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存放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涵盖食品经营、存储业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存放场所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存放场所周围环境卫生保持制度、存放场所设施结构的要求与维护、存放场所卫生管理、货物进出库和存放要求,以及存放场所人员管理等)
4、存放场所平面图及图片
5、其它所需资料 (考核及整改)
6、填写档案:填写并提交《深圳地区进出口企业质量档案)
五、中文标签备案:提交资料
1、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申请表
2、原产地证书(复印件)
3、灌装证明(复印件)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6、中文标签样张3张
7、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项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份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份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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