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外观专利权律师_惠州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律师专利

  • 发布时间:2017-03-30 22:06:14,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4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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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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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观察,综合判断。

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容易进行相同性判断。比较容易产生争论的是相似性判断。

组成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图案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组合的,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外观设计是几个因素的结合。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整体效果引起美感的,因此无论外观设计是由单一还是组合要素构成,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不能把一项外观设计割裂开来或者孤立地观察。通过全面观察,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细微差别,在普通人的眼中不易察觉或者不影响整体效果,两者就是相似的产品;如果两个外观设计仅在个别元素上相同,主要构成元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整体效果有明显的差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不构成相似性。

3、肉眼观察,不能借助于科学手段及仪器。

外观设计引起的美感效果,是通过人的视觉观察到的,不是通过科学手段或者仪器检测到的,因此,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仅可以人的眼睛的观察结果为依据,通过科学方法或仪器检测到的差别,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不能作为评判依据。

4、着重要部。

所谓要部,就是在一些产品中,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一件产品之所以取得专利授权,往往是在要部使人们产生了独有的不同以往的美感。可以说,要部是取得专利权的关键。所以,比较时,要部应作为重点。

5、剔除公知设计部分。

此规则是对全面观察,综合判断规则的补充。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公知设计时,从整体上观察,两者可能给人相同或近似的感觉,此时如果不注意观察考虑两者各自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是否有实质不同,就轻易下出相同或近似的结论,有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在上述情况,专利权人之所以取得专利,不是因为其公知部分的原因,关键是其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所独具的美感。因此,进行比较时,首先应剔除两者中相同或近似的公知部分的内容,区别出两者之间的改进部分。在此阶段,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同,被控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外观设计中属于公知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应证明哪些部分是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改进部分。

两者通过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近似,侵权行为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或其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通过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条件及评判规则方法的了解,一方面可以判断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与生产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配合专利法律人员进行专利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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