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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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药监、质监行政处罚程序差异及适用
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理程序,不仅国家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质检总局有相应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省、市政府也有相应的程序规范。由于工商、食药监、质监的行政执法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因而程序上出现了相互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地方执行机关是无法消除或者强行予以合一的,否则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存在可能被推翻的执法风险。
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各程序的基本内容,把握各自的特点和互相之间的差异,注意相应的适用,以有利于我们的行政执法。
1、案件管辖
(1)上、下级管辖关系
工商有“确定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28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确定管辖是在下级有管辖权的状况下,由于“难以办理”上报上级处理。“确定管辖”的案件上级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指令其他下级办理。接到指令的下级,无论原先是否有管辖权,均有权管辖被指令的案件。确定管辖,应该是国家工商总局规章所创设。因而食药监和质监程序无此确定管辖规定。
但质监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137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的管辖规定。即下级有义务和责任将重大、复杂,且自己无力办理的案件,报请上级管辖(办理)。
食药监程序则是“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指定管辖,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果上报的案件,只有上报的下级机关有管辖权,其他下级无管辖权的,那么只能是上级自己直接管辖。
对照质监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第13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因而指定管辖与报请上级办理(管辖)和确定管辖之间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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