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1.交易货币市场工具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2.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