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3)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