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申请名称变更经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注: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申请住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新住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住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经营者姓名、住所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为台湾居民的还需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住所邮政编码”、“住所联系电话”,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同时申请多个变更、备案事项可合并办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 空余房地产的,提交《 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 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辖区居(村)委会、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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