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度较大的企业来说,在打击商标侵权,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事情上他们往往毫不手软。
斐乐公司代理人称,被告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的“GFLA杰飞乐”等商标标识,与“FILA”商标近似,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FILA”商标标识经设计,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以及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且该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两家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各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相近的商标标识,这一行为既涉嫌商标侵权,又是不正当竞争。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要求京东公司下架并禁止销售涉案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品在鞋子及包装上大量使用了“GFLA图形”标识,在构成要素、字形、读音、含义上与原告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对京东商城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