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上盖公司部门章或财务、技术专用章等有效吗?
咨询电话:(张静),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合同有效,分析如下: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第五,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最后一种情况是加盖了公司的部门公章,如项目部、采购部、财务专用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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