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经复审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的,应当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于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申请延续备案,备案机构受理并审查后,对同意延续的企业标准,应在原备案企业标准上加盖延续备案章,延续备案无需专家技术审查。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机构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机构应当注销备案。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按有关规定对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引用标准更新等(技术难度较小的内容),需要修改已备案企业标准的,其企业标准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备案,专家技术审查组由3人组成,并签署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厅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自治区卫生厅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表1、宁夏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宁夏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