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网络刷单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张静),赵某和刘某分别作为商家和试客注册了广东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试用联盟”网站,该网站实质为“刷单”平台。赵某作为商家,为了使其产品获得更高店铺信誉和商品排名,在该网站上发布免费试用活动并交纳保证金,网站寻找顾客进行5分好评和作出试用报告,该报告经过网站和赵某审核之后,该网站在赵某提供的保证金中提取购买款项及佣金红包返还试客。之后该网站以收取平台服务费为由,多收取赵某的保证金,其后违反协议,拒还保证金。赵某多次索要本金和佣金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由于赵某在试用联盟平台发布任务并已支付9460元,该网站理应返还赵某已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
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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