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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 发布时间:2018-01-15 10:39:20,加入时间:2017年08月16日(距今28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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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厂原立法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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