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器械与耗材进口报关代理/德国医疗器械耗材进口需要手续资料
进口墨西哥医疗耗材需要办理手续/从第三方国家进口医疗器械与耗材办理哪些手续
国外采购医疗器械与耗材如何进口清关
进口项目部:姚女士/Jo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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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进口医疗器械商家需具备的资质:
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医疗器械登记表
3. 医疗器械注册证
4. 营业执照
5. 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可由(威盟供应链)代理抬头。
进口医疗器械需要提供的单证:
1.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经营许可证
2. 若是进口含有义药试剂成分的医疗器械,需提供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特殊物品审批单)
3. 部分医疗器械进口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4. 提供进口医疗器械的照片、铭牌、器械技术参数、最终用途、中文说明书等
5. 进口合同、装箱单、发票
6.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单证资料
医疗器械进口的免税条件:
非营利性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研、教学、身体康复的进口仪器器械均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关税。
医疗器械进口报关流程:
1. 与海外签订进口合同,海外供应商发货
2. 货运到港口
3. 换单
4. 根据医疗器械的监管条件,依据商检局要求办理相应检验检疫
5. 报关
6. 缴税
7. 码头提柜
8. 海关放行,运输至指定地点
进口医疗器械报关报检的注意点:
1. 入境口岸的选择
不同口岸对进境医疗器械的要求都有所不同,(威盟供应链)可根据进口的企业资质和进口数量选择进口入境口岸。此外,与海关良好的关系更是保障医疗器械能顺利安全进口。
2. 报关报检资料是否齐备
准备好相对应的报关报检资料,避免因资料准备不足而提高滞留费和码头费。
3. 医疗器械进口税金预算
税金一直是进口商预算进口成本的重头戏。内部储备进口信息系统,能为您提供相关货物的进口审价、进口税率以及相关的监管条件,7*24H在线为您提供标准化的咨询,确保您进口成本的精确度。
威盟供应链专注进口已有18年,在进口医疗器械上有着超过400人的专业报关团队和物流配送团队,能为您提供从海外上门提货开始到国内送货上门的一条龙门到门的服务。进口医疗设备,请咨询专业定做进口方案,让您不再担心进口!
我国是全球极具潜力的医疗器械市场之一,近几年来医疗器械进口相对稳定,进口需求仍十分大。然而,需要商家在进口医疗器械时往往不知所措,该如何进口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的需要什么资质和资料?医疗器械进口的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困扰着很多商家朋友。
威盟供应链在国内有着12家的分公司,所代理进口医疗器械已有上十万案例。根据这19年代理进口的医疗器械案例,总结进口医疗器械的相关要点。
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高风险等级:
(一)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二)介入人体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
(四)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医学影像设备及能量治疗设备;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较高风险等级:
(一)介入人体的无源医疗器械;
(二)不属于高风险的其他与人体接触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产品质量较不稳定,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未列入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的进口医疗器械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二)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 进口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七条进口一般风险医疗器械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管理,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分别为: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1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第十九条 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二)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四)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
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和监督检验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产品与相关证书一致性的核查;
(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的检验;
(三)包装、标签及标志的检验,如使用木质包装的,须实施检疫;
(四)说明书、随机文件资料的核查;
(五)机械、电气、电磁兼容等安全方面的检验;
(六)辐射、噪声、生化等卫生方面的检验;
(七)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残留以及材料等环保方面的检验;
(八)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械性能方面的检验;
(九)产品标识、标志以及中文说明书的核查。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实行入境验证,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应当出具检验证书。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或者可以技术处理的项目经技术处理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货并书面告知海关,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