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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 设,规范水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水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水政执法人员应穿着执法服装场合:
(一)行政执法及日常监督检查;
(二)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三)参加系统水政执法培训或宣传等活动;
(四)其他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二、以下情形,一般不得穿着水政执法服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
(二)非因公出入酒店、宾馆、娱乐场所;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三、执法人员因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水政执法队伍,不得着装。
四、水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季节变换适时规范着装,并做到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姿态良好。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不得佩戴水政执法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饰物。 水政执法标志服
(二)执法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穿拖鞋。
(三)着制式外衣时内衬必须系领带;着制式长袖衬衫时必须系领带;着制式短袖衬衫时不系领带。
(四)穿着夏季制服时,长、短袖衬衫下摆应系入裤腰内,不得外露;执法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五)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不得进行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着装持证上岗,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六、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水政执法队伍以外的人员。
七、市局将不定期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