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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4 检验机构有义务在被 CNAS 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或在认可证 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 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 效。
11.2.2.15 检验机构应经常浏览 CNAS 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等相关信 息。 11.2.2.16 检验机构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本规则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关于发布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 的通知》(认可委(秘)﹝2016﹞95 号)制定。 本规则的制订是为了加强 CNAS 对实验室及相关机构和检验机构认可工作的收费管 理,规范认可收费行为,保护认可双方的利益。
本规则为第三次修订,主要变化为: ---取消审定与注册费 600 元。 ---部分文字调整。 本规则取代 CNAS-RL03:2013(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防护水平三级、四级除 外)、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相关机构的认可收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版本的,仅 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版本的,适用新版本。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3 CNAS-RI 01《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2.4 CNAS-RL05《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2.5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2.6 CNAS-RL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2.7 《关于发布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认可委(秘)﹝2016﹞95 号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 CNAS 认可的机构。 3.3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 CNAS 认可的机构。
3.4 申请费:CNAS 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对申请认可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 查时,向申请机构每次收取的费用。
3.5 评审费:CNAS 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见证评审、 不符合验证等评审活动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的费用。
3.6 年金:CNAS 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颁发认可证书的申请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含国际 互认标识)、提供有关认可管理和服务时每年收取的费用。
4 收费原则与用途 4.1 CNAS 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收取费用。
4.2 认可收费主要用于与 CNAS 运作、缴纳国际认可合作组织的年金以及认可业务发展所 需的支出。 4.3 认可收费还用来支付认可评审人员的劳务费。
5 收费项目与标准 5.1 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评审费(包括文件评审费及现场评审费)和年金。 5.2 认可收费标准为: 申请费:500 元。 评审费:2500 元×人·日数。 年金:1000 元。
5.3 评审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认可规则的规定核算。
5.4 CNAS 根据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规模和评审范围的大小,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 原则,确定评审所需的人日数(具体参见附录 A:《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5.5 CNAS 在认可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按照国际惯例由申请人或获准认可 机构承担,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差旅费规定执行。
5.6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合格评定活动的申请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际 惯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6 收费要求
6.1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有义务向 CNAS 缴纳规定的认可费用。
6.2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应在向 CNAS 提出正式认可申请或复评、扩项评审申请时缴纳 申请费,申请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6.3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评审后缴纳评审费。
6.4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 CNAS 缴纳上年度的年金。 6.5 CNAS 秘书处以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告机构缴纳费用。
7 附录 附录 A:《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