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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中澳自贸协定)规定,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作为原产地证据文件,是出口货物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质检总局将对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人的核准工作发布公告,为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现就开展首批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人核准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产地声明是指为适用中韩、中澳自贸协定的优惠关税待遇等贸易措施,经检验检疫部门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按照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自行作出的,声明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二、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声明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原产地声明人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核准成为原产地声明人: (一)已经在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进行了备案; (二)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在原产地证书申请签发方面的年差错率不高于1%; (三)具有完善的原产地声明管理和原产地追溯制度,具有两名或以上的通过原产地业务考核、具备判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能力的申办员; (四)所申报的出口货物符合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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