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含拆除单位和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时应当提交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建筑扬尘防治纳入日常工程监理范畴,写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项目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项目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八条 鼓励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记良好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