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可,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全国代理、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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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公司在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在两次校验周期之间实施有效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适用于公司在用检测设备的期间核查。
3.1设备管理员提出期间核查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及对核查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2各部门的检测人员实施期间检查。
3.3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期间核查计划。5.1定期进行期间核查的对象:
5.1.1 新购的检测仪器设备;
5.1.2 经常携带到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
5.1.3 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有可疑现象发生等。
5.2期间核查可选用方法:
5.2.1采用高一精度等级的仪器设备进行核查;
5.2.2采用同等精度的仪器设备进行比对;
5.2.3选用稳定性好、灵敏度高的样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进行多次重复测量,并采用统计技术对每次测量结果进行评估;
5.2.4实验室间的比对。
5.3制定期间核查方案:
5.3.1设备管理员根据各仪器设备的稳定性考核记录,确定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对象;并编制《年度检测设备校准计划统计表》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5.3.2检测人员根据核查方法进行核查并填写《期间核查记录表》;
5.4期间核查的实施
5.4.1检测人员按照期间核查方案要求开展期间核查;
5.4.2设备管理员负责对期间核查结果进行确认;
5.4.3经期间核查确认为仪器设备偏离或失准的,重新送检或校准。
1.目的
能力验证是一种有效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也是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补充,通过外部质量控制手段来不断的提升实验室人员的技术能力。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个技术部门外部质量控制方法的管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识别并收集由CNAS及相关机构发布《能力验证计划》,筛选适合本公司开展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
3.2技术负责人:评估参加能力验证的实施可行性,并按计划组织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4.定义
4.1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4.2能力验证活动:由认可机构用于评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的一些活动,包括由合作组织、认可机构、商业组织或其他提供者运作的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
4.3能力验证计划:为保证实验室在特定检测、测量或校准领域的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
4.4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5 不满意结果: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等技术手段,判定参加者的能力为不满意的结果。
4.6 可疑结果: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等技术手段,判定参加者的能力可能出现问题的结果。
5.工作程序
5.1 参加能力验证的相关要求:
5.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对于初次申请CNAS 认可时,在获得认可之前,至少有一个主要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5.1.2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本公司认可领域的主要子领域应按照CNAS能力验证频次表要求的频次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5.1.3 当实验室的人员、设备或认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实验室的能力产生疑问时,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要求实验室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的时间活动,确认实验室仍维持其能力。
5.2 质量负责人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在CNAS网站上收集相关机构发布《能力验证年度计划》信息,并筛选适合于本公司获得实验室认可领域的子领域相关验证项目,并向技术负责人提出参加能力验证的书面申请。
5.3 技术负责人对公司参加能力验证的条件进行评估(含设备、人员、方法、环境等方面)。当符合条件时,制定《参加能力验证或参比试验活动计划表》,通知相关技术部门与能力验证或参考比对试验提供单位进行联系,并报名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或参比试验项目。
5.4 能力验证活动的过程控制:
5.4.1各技术部门做好样品的接收、贮存、保管等工作;
5.4.2对能力验证项目的检测活动,质量监督员应进行全程监督,并把监督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
5.4.3技术负责人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按能力验证提供单位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及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
5.5 对不满意结果的处理:
5.5.1 本公司在参加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技术部门应立即填写《CNAS认可标志暂停使用表》,经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停止在相关项目的报告中使用CNAS 的认可标识,并按《纠正措施程序》和《预防措施并改进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5.5.2 本公司只有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CNAS 确认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识。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明包括:再次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与CNAS 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比对,以及申请CNAS 的专家现场评审等活动的材料。
5.5.3 如果本公司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技术部门可向CNAS 提出,经CNAS 确认后,恢复使用认可标识,本公司采取相关改进措施。
5.5.4 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十个工作日内向CNAS 提交相关不满意结果的检测项目原因分析和可消除怀疑的证明材料。
5.6 如果在一个主要子领域找不到合适的能力验证项目,对于合适的项目我们可以组织参考比对试验的形式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