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不含巩义市、青岛高新区、航空港区)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2014年经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无复审环节),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省通知》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及初审流程
1、参加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企业按照《省通知》要求准备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五份(两正三副),于5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进行受理,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4—11)。
2、受理的申报材料,分送财税部门进行初审。由市科技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初审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分送县(市、区)税务局进行税务初审。
3、县(市、区)税务局于6月15日之前,将《税务部门审查情况表》盖章,对口上报至市税务局进行审查。
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于6月20日之前将《财政部门审查情况表》《税务部门审查情况表》盖章并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注意事项
1、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企业的服务及审核工作。
2、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节点报送申报材料,如逾期报送,将安排到第二批受理。
3、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