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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原有的强制认证制度为《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后该制度根据2009年9月起正式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对安全玻璃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调整了工厂确认检验的频次规定,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
《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封面
该制度适用的安全玻璃制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种类;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种类;
(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种类。
安全玻璃按照单元进行认证。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即使是同一制造商,在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安全玻璃产品也视为不同单元。
以建筑用夹层玻璃为例,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它类夹层玻璃等,再依据中间层的种类和厚度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小总厚度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填报专门的表格。
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应由委托人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必要的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几项:
(1)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当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协议副本;
(3)生产厂概况;
(4)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文件;
(5)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
(6)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
(7)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清单;
(8)认证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产品检验方面,要求认证委托人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检测,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及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根据检验机构要求确定是否提供)。
不同种类的安全玻璃认证检测应当遵循相应的质量标准。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这种检查是指《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覆盖产品的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2)产品一致性检查,包括三点:
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测。
这两种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如果发现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或现场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合格;如果发现较多不符合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检验不合格时,则工厂检查不合格。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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