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微企业标准定义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制定本规定。(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详情请点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对象和复核范围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以下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备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1.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各种产业类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文化企业、物流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产业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基金、研发资助资金、技术进步资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3.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中小微企业;
4.产品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5.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贸企业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6.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高管再创业企业、产学研合作创办企业及市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参培企业家所在企业;
7.其它有较大成长潜力或品牌培育价值,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标准执行。
(二)复核范围
复核范围为2014年6月前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