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打击洗黑钱,香港公司注册处近日颁布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其他香港境内地址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以供香港政府执法人员随时进行查阅。若使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并将面临罚款。
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港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港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00港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需要做的:
1)SCR建册、填写备存登记表格
2)委托公司法定受托人(需有香港秘书公司服务牌照),提供备存地址(香港办公地址)、联络电话与传真
3)受托人需配合政府执法人员查阅资料,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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