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的成立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成立的。 例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优势: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本处)申报股本资料; 无须委任公司秘书; 无须向本处申报押记资料; 无须向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注册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后即告成立。这会透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申请人只须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就成立为法团及商业登记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批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要下述条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表格(表格OFCNC1(SFC); 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3)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