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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相关观测,应该随施工的进度及时的进行。对于一般的建筑来说可以在基础完工后或者是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进行相关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者是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进行相关观测。观测的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该视地基与加荷的相关情况来确定的。民用建筑可以每加高1~5层进行相关的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以按照不同的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相关的观测。比如说是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该至少在增加荷载的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的过程中如暂时停工的时候,在停工的时候及重新开工的时候应该各观测一次。停工的期间可以每隔2~3个月进行观测一次。
2、建筑物的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该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来决定的。除了有特殊的要求者之外,在一般的情况下可在第一年需要进行相关观测3~4次,第二年需要进行相关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之后为止。观测的相关期限一般是不少于如下规定的: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和软土地基为10年。
3、在观测的过程中如果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的时候都应该及时的增加观测的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了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者是严重裂缝等现象的时候,应该立即进行逐日或者是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恩施市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的规定执行;
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恩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