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车用气瓶充装操作证在哪里可以考质监局的P5

  • 发布时间:2018-11-22 11:12:27,加入时间:2013年01月21日(距今449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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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压缩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等新型汽车燃料的推广使用,车用气瓶数量迅速增加。盛装着危险化学介质在高压下工作的车用气瓶是具有潜在危害的特种设备,保障其安全使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落实《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车用气瓶安全的规定,确保我市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车用气瓶安装(改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改车)的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质监局发放的车用气瓶安装(改车)许可证,否则严禁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改车)活动。安装(改车)只能在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厂范围内进行,严禁异地施工。

  (二)取得车用气瓶安装(改车)许可证的单位,安装车用气瓶(改车)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完毕出厂前,必须经宁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固原分所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三)安装单位安装(改装)后,交付使用单位前,负责将安装(改装)汽车及气瓶的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车用气瓶电子管理系统,以备办理使用登记采用。

  (四)整车出厂的双燃料车直接在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二、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依据《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燃气汽车的使用单位,应在车辆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电子标签(液化天然气车辆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暂不登记电子标签),否则严禁充气使用。

  (二)使用单位应对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负责,应编制车用气瓶及燃气汽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管理及操作人员责任。

  (三)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对操作使用燃气汽车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有关安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应制定紧急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三、加强对燃气汽车充装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燃气汽车加气站必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取得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否则严禁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二)加气站气瓶充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制度。充装站加气机应安装车用气瓶电子标签识别系统,每次充气要对气瓶进行检验标志识别,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车用气瓶液位计或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失灵等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严禁充气。液化天然气车辆只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证牌不符一律不得充装。

  (三)加气站要经常开展对充装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充装工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四)加气站在用的压力容器,储气井和运气槽车,要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严禁使用。

  (五)加气站应采取有效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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