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货物1、概述(1)含义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2)范围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2、处理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二)超期未报货物1、概述(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2、处理(重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