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如何维权?
当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房屋征收的事时,最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如何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什么时候能拿到补偿?等等,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哪些合法的救济途径。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往往选择盲目地上访,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对抗征收部门,但结果可想而知,问题得不到解决,自己还耽误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贻误了行政复议甚至是起诉的期限,往往会导致后面的程序无法启动,造成合法维权的难度徒增。律师就该问题做如下指导,希望对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一、提出行政复议
房屋征收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当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5条、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征收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当被征收人不服市县政府的征收决定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土地诉讼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买卖协议见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用协议纠纷、拆迁补偿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