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设备fcc认证办理:
FCC全称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直接对国会负责,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CFR 47部分)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FCC认证)。 目前,美国已连续几年成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对美出口不容小觑。美国的产品技术标准、进口法规的严谨堪称世界第一,了解美国市场准入规则将会帮助我国产品进一步打开美国市场。
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管理进口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脑、传真机、电子装置、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个人电脑以及其他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想出口到美国,必须通过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来进行的检测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人要申报每个无线电频率装置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Part 15: 非意图辐射产品
1、针对FCC Part 15的产品,若是stand-alone cable input selector switch,则需要在产品的明显处放下列文字内容:
“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for use with cable television service。”
2、针对适用FCC Part 15的产品,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加入FCC 15.19的Statement,且产品也无内建屏幕呈现FCC 15.19 Statement 时,需将FCC 15.19所要求的Statement 内容放入使用手册中,同时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Part 18: 意图辐射产品
1、针对适用FCC Part 18的产品,商用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产品需经由SDoC或是Citification的方式认证,商用的超音波产品 (小于500瓦,且工作频率小于90 kHz) 和非商用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产品需经由SDoC的方式认证。
2、针对适用FCC Part 18的意图辐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屏幕来呈现符合法规的Statement。
3、针对产品的SDoC,需有一个美国当地的负责机构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可以是制造商或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