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z何继承?
基本案情:葛家夫妇及三位子女多年来一直居住在一套由葛母承租的单位公租房内,两个女儿结婚后便搬离该房屋独立生活,儿子葛兵婚后一家三口一直和老人居住。1991年,葛父去世。之后国家实施房改政策,葛母单位要将承租的公房出售给承租人,因此,1999年3月,购买房屋之前,葛母与儿子儿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于葛母经济问题,由儿子儿媳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由葛母及儿子儿媳双方共同所有且共同享有房屋居住权,待取得产权证之后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随后,2001年,由儿子实际出资,以母亲的名义、母亲的工龄购买了该房屋,并于2004年取得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葛母。但是,在取得产权证之后直至葛母2012年8月去世之前,考虑到母亲的感受,便一直没有过户。母亲去世后,葛家姐妹二人找到其兄弟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此房屋。遭到拒绝后,二人于2013年7月将其兄弟及其爱人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本案中房产如z何继承
律师讲法:该协议书是葛母及其儿子儿媳协商后签订的,协议书中对房屋的购买、出资、所有权、居住权以及葛母去世后房屋归属的约定均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其中房屋所有权归葛母与葛兵、王某共同所有的约定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种家庭内部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该协议书可否被认定为遗嘱呢?因该协议书涉及到母亲百年之后对房产的处分,具有遗嘱性质,但是不是遗嘱还要看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协议书是打印出来,落款处由母亲、儿子儿媳三方签字,既不属于自书遗嘱,且由于没有见证人也不属于代书遗嘱,从形式上来说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求,该协议不属于遗嘱。综上,按协议约定,该房屋一半产权归葛兵及其爱人所有,另一半产权归葛母所有,在葛母去世后,葛母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葛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不应按两位原告主张的将整套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该房屋归葛兵、王某所有,葛兵分别向两位原告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四十九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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