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监督机构
在CE认证新方法指令中,规定了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应编写EC 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这为市场监督机构提供了获得产品符合有关指令的信息。制造商;制造商确定的在欧盟时授权代理或在某些情况下将产品投放市场的进打商必须提供这些信息,以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验。公告机构、经销商等应帮助监督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此外,监督机构还可要求公告机构提供相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信息。
CE认证市场监督机构可能需要随时获取EC合格声明,因此,EC合格声明应保存。
注意,当监督机构需要EC合格声明时,若不能提供,则该产品就可能被怀疑为不符合有关指令。
CE认证监督机构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要求获得技术文件,其原因可能是不定期检查的需要或怀疑产品未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最初,制造商制造商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或进口商可提供技术文件的摘要(基本技术数据),但应在允许时间内提交了若CE认证监督机构怀疑产品的某些地方不符合指令的要求,则应提供相应的详细信息(如CE认证公告机构出具时证书或决定)只有当检查不仅局限在某个细节时,才可能要求提供全套技术文件。若在允许期内,不能针对监督机构的合理要求提供文件,则可认为有充分理由怀疑产品与相关指令不符。
CE认证新指令包含的产品
产品做CE认证的条件
产品加施CE认证标志的条件可以从产品、责任人及必要条件这几个因素考虑:
一、应加施CE认证标志的产品及责任人:
在下述情况下,拟进人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加施CE认证标志:
1、所有欧盟成员国制造的或第三国制造的新产品;
2、从第三国进入欧盟市场的老产品和二手产品;
3、经过重大改造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如前所述,无论在欧盟内的制造商或是在欧盟外的制造商都是使产品满足指令要求和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的最终责任人。当然,制造商可在欧盟内确定一个授权代理,代表其履行义务。一般销售商不承担此责任。
二、加施CE认证标志的必要条件
产品加施了CE认证标志,则表示加施CE认证标志的责任人声明该种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即
1、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这里讲的"相关指令"是指产品应遵循的一个或多个指令;
2、产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通过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由此可知,按新方法指令要求在产品上加施的CE认证标志无商贸意义,不是质量标志,也不代表产品生产地,也不意味着产品是欧盟制造。
到目前为止,欧盟公布了CE认证的24个新方法指令,这些指令的名称、指令号、修改号、实施日期及将指令转化为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日期。
每个CE认证指令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可能是从产品特征来规定的,也可能是从拟预防的危险来规定;属于后一类指令,其所适用的产品种类较宽。如73/23/EEC低电压电气指令,就是以预防低电压电气的危险规定的,所适用的产品涵盖了在低电压范围内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器元件及附件、电机、变压器、家用电器;加热装置、照明装置等单独在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元件、装置或设备,也包括装在各种设备(如机械、化工设备……)和设施(如实验室、建筑物……)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所以该指令所涵盖的产品非常之广,但是仅对预防电的危险提出要求。属于这类性质的指令还有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94/9/EC潜在易爆炸环境设备指令等。
由于一种产品可能存在多种危险,所以对某些产品而言,可能会要遵守几个CE认证指令。如机械产品,除遵循机械指令外,往往还要遵照低电压电气指令、电磁兼容指令等,同样,一些电动工具除遵循低电压电气指令外,还应遵循机械指令。
目前,CE认证的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产品很广,其贸易额占欧望市场内部贸易总额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