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合伙做生意纠纷律师 合伙利润分配咨询

  • 发布时间:2019-05-14 18:56:30,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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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以合伙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承包人?

律师解答: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以合伙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合同纠纷中应认定承包合同载明的主体为承包人。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承包人为合伙各方,或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变更为以合伙方式承包的除外。

2.部分或全体合伙人在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请求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收益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为前提。部分或全体合伙人在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请求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如果其请求的利益分配是基于解除合伙关系的合伙收益分配,则应增加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如果其不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仅要求分配合伙期间收益,当事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比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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