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加盟协议争议律师 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法律咨

  • 发布时间:2019-05-15 17:15:0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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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锁加盟经营纠纷中,关于商标权的法律知识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律师解答:不是。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答:不一定。因为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

答: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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