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法律只规定一定期限,但未规定具体几个月。实践中只要特许人未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未发货,就视为未利用特许人资源,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过技术指导等服务,亦尚未实际向原告发送过涉案货物,故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双方实际均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争取最z大金额的退款。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