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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建设一支具有仪表端庄,队容严整、严守纪律、讲究文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着装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着装范围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及区县认为需要着装的其他局领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着装时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统一着装执法。
三、服装式样、制作、发放劳动保障监察服装分为冬装、春(秋)装和夏装三种,同时佩戴大檐帽、领带、肩章、胸章、臂章(大檐帽装配国徽、肩章装配劳动徽、臂章装配劳动徽标和劳动监察字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服装制作、发放,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登记建档和管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穿制服:
1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特殊情况除外);
2 参加劳动保障监察系统正式会议或需要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
3 担任对外接待任务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穿制服:
1 业余时间或没有统一着装要求公出时;
2 在宾馆、饭店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娱乐时;
3 办理其他非执行公务事情时。
六、下列情况劳动监察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穿制服:
1 在机关上班时间;
2 下区县、企业正常联系工作,检查指导工作;
3 女同志怀孕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