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大使馆签章?
答: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签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大使馆签章,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大使馆或大使馆办-理大使馆签章。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大使馆的大使馆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大使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签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签章,而后外国驻华大使馆再确认签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签章是对公证而言。当文书在国与国之间传递时,为了能够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所接受,具有有效性,大使馆/大使馆公证签章应运而生,大使馆签章被称为是“为出国的文书办-理签证”。它涉及的方面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公司的成立到解散,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大使馆/大使馆公证签章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大使馆签章是指一国的外交、大使馆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签章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大使馆签章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大使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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